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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年01月16日11时29分 作者: 来源: 分享至: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6日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安康市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全市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

2023年2月上旬开始启动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2〕219号)执行。包括重点及职能工作、专项任务、单项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减分指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情况。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四、分值权重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目标任务实地考核、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目标任务考核占80%(其中县、市、区局、分局含服务对象民主测评分),市局领导班子评价占20%,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一)加分项目。完成指标超过目标任务10%的,在综合分中加0.05分,最高不超过0.5分。单位受到县委、县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5分(通报表扬类不计入),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5、0.3、0.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厅以上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1、0.8、0.6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5分,等级表彰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5、1.3、1.1分;市委、市政府或省厅通报表扬类的在综合分中加0.5分,划分等级的按一、二、三等将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5、0.4、0.3分。所有受奖未分类别的,按中间档次计分。个人表彰奖励不计入加分项目。

以上加分以表彰单位的正式文件、荣誉证书等证明资料为依据,当年年度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入下年度加分。多年实施一次的表彰,在受表彰当年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年度考核时,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向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各考核组汇总审核并提出加分意见,报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二)减分项目。对市局下达指标任务未及时量化分解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单位的,在综合分中扣0.5分;因工作滞后被市局预警督办的,每督办1次在综合分中扣0.1分;工作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如期完成或如实报告情况的,每出现1次在综合分中扣0.2分。全年未完成市局下达考核指标任务的(受宏观政策和改革因素影响的除外),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扣1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综合分中扣1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被市级以上(含市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经核查属实的在综合分中扣0.5分。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综合分中扣0.5分,违纪党员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发现问题或收到的问题线索依规处置和主动查处的不扣分。

任务分解减分由考核组依据被考核单位任务分解的相关资料提出减分意见;全年未完成目标任务指标减分、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减分,由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平时考核掌握情况提出减分意见;工作滞后被预警督办的,各县(市、区)局、分局由各职能科室提出减分意见,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由市局效能办提出减分意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由驻局纪检监察组、人教科或机关党委提出减分意见,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各县(市、区)局、分局的考核程序

1.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对照《关于印发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2〕219号)要求,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本年度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年度工作计划等。作风建设自查报告,包括围绕“五个贯穿始终”和“六个专项整治”以及自查问题整改情况等。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包括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2.实地考核。采取“听、查、看、谈、测”方式进行,即: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情况;实地查看重点项目;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工作创新、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发放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1)召开工作报告大会。会议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考核组长作动员讲话,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参会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局属各单位及各股室负责人、10名服务对象。

(2)民主测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年度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于会前提供给考核组。

(3)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中层以上干部,具体谈话人数根据实际在编在岗人数确定)、查看资料和实地查看,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干部职工反映突出的问题,可采取专项调查、数据核实等方法进行核查。

(4)分析评判。考核组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被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评定考核得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作出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5)市局领导班子评价。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值,由市局人事教育科统计汇总。

(二)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考核程序

1.听取工作汇报。听取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工作汇报,参会人员为全体干部职工。

2.民主测评。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分别召开大会进行民主测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由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3.查阅资料。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2〕219号),查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印证资料。

4.汇总分析。考核组在实地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考核报告。

5.市局领导班子评价。市局领导班子评价占目标责任考核总分20%,按照2022年度述职评议会议的计分结果,换算分值计入被考核单位最终得分。

(三)综合分析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各县(市、区)局2022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将完成情况反馈人教科。考核组依据各科室、单位提供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实地考核评价情况,结合有无“一票否决”和“限制评优”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初步意见。人教科根据领导班子评价结果汇总形成初步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评定

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对人教科汇总形成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六、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确定。对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单项表彰。

优秀等次:全面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工作有亮点有特色,成绩突出,各方认可,社会评价较高;领导班子团结、廉洁,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违纪问题发生。

良好等次:全面完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社会评价较好;领导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重大违纪问题发生。

一般等次:单位目标任务完成一般,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不够团结协调,社会评价较低;班子出现违纪问题或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方面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较差等次:目标任务完成较差、考核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且低于80分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被“一票否决”。

对获得市级以上考核加分的且无“一票否决”情形,优先评优。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党风廉政建设、脱贫攻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限制评优。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良好得票率超过90%,领导班子可评为优秀等次。

(3)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7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及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高于30%,领导班子评为一般等次;

(5)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领导班子评为较差等次;

(6)领导班子当年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以省委“三项机制”和市委具体实施办法为遵循,以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民主测评结果,予以综合评定。各考核组将民主测评结果报市局人教科,由市局人教科与各县(市、区)局党委(党组)、分局充分沟通,形成优秀人员建议名单,报市局党组审定。

(2)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正职可评为优秀等次,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公务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25%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20%确定优秀等次比例。本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单位,公务员优秀比例可按照总人数的35%确定。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事业单位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5%确定。市直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事业单位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5%确定。凡本年度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单位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可按30%确定。凡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名额。以上情形由各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评为优秀等次。公务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20%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15%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4)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正职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公务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15%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12%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5)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正职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公务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13%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科级干部总数的10%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6)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85%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综合得票率高于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领导干部分管或协管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有不称职、基本称职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7)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任务、发生重大问题的,取消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或应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情形,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90%,其中优秀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方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低于70%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应评为较差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七、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考核工作任务,成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教科,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目标责任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统筹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当前各项重点工作,认真搞好自查总结,准备印证资料,积极配合考核组开展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考核组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要求,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考核组成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风清气正,考核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