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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有哪些新规?

时间:2022-06-24 10:51 作者:钟京涛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分享至:

答: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科学合理用地的重要支撑。

2019年,自然资源部修正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应用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借助专业力量,规范开展节地评价,推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对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审批与节地评价的工作衔接,保障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经费,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费用。

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制定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在供地环节严格按照控制指标供应土地,以实现节约用地目标而建立的制度。

新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对该项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二是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三是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四是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也提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