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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0年09月04日09时57分 作者:佚名 来源:安康市人民政府 分享至: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安康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出让工作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土地出让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形式

  全市土地出让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批和监管。根据职责分工和事项重要性,按照“单位申请、会议研究、集体决策、政府批复、依法出让”的原则,全面规范土地出让管理。

  (一)市本级(包含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以及明确由市政府审批的其他区域)。

  1.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专题会。

  (1)单幅地块出让面积小于50亩(含50亩)或出让起始价低于2亿元(含2亿元)的地块出让,出让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2)土地出让专题会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局相关领导、相关科室和单位参加。

  (3)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审查市本级土地出让方案,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土地出让事项进行督办和落实。

  (4)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专题会议纪要作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和下发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的要件。

  2.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议。

  (1)单幅地块出让面积大于50亩小于150亩(含150亩)或出让起始价超过2亿元低于5亿元(含5亿元)的地块出让,出让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审批。

  (2)专题会议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

  (3)参会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固定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类为有关部门,包括:与单幅地块或个案有关的部门、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委会等。

  (4)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储备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审查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土地储备政策,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计划,以及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批的地块出让方案。

  (5)以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议纪要为要件,市政府下发批复文件。

  3.市政府常务会议。

  (1)单幅地块出让面积大于150亩或出让起始价超过5亿元的地块出让,出让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市政府专题会议复审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

  (2)列席会议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固定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类为有关部门,包括:与单幅地块或个案有关的部门、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管委会等。

  (3)主要职责为:研究涉及土地出让方面的重大政策、重要事项,及其市政府专题会议提请研究的事项,审查年度土地储备与出让计划。

  (4)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要件,市政府下发批复文件。

  (二)县区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土地出让工作,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二、工作流程

  市本级土地出让工作总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工作流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一)编制方案。按照宗地辖区进行划分,土地出让方案由宗地所属区域管辖单位编制上报。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辖的区域,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明确由市政府审批的其他区域,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属于单独委托的,由受托单位负责。

  (二)方案审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前,由市自然资源局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前期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土地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范,土地权属来源、供地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

  (三)方案报批。方案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编制单位负责将请示文件连同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意见(会议纪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方案实施。方案批复后,由方案编制部门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变更的,由编制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土地出让程序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辖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五)批后监管。土地出让方案编报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和批后监管主体责任,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发利用土地,按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开工和竣工。涉及土地闲置的,由辖区单位依法按程序处置。

  三、其他

  (一)土地划拨、划拨土地转出让(含转让)、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收回等,按照本决策形式和工作流程执行。

  (二)坚持属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查土地出让方案。方案编报单位负责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局对方案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工作监督。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严格落实宗地核算和土地出让收支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运行。

  (四)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市自然资源局及时受理土地出让方案审查事项,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土地出让审查专题会。市政府涉及土地出让审批的专题会议,原则上1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解读链接:http://zrzy.ankang.gov.cn/Content-2199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