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战略规划政策,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管理办法、战略规划,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标准体系、规范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
(十四)根据授权,对全市落实中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落实中、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公文处理、文稿起草、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印鉴管理、计划生育、城市创建、后勤服务、安全保卫、接待等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并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汇总编制落实年度自然资源等经费预算;负责省、市财政拨给的经费及其他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监督使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市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采矿权和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指导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财务核算和管理;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及管理;负责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资格管理;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督察科
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事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普法教育规划;承担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组织自然资源信访维稳处理及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法律顾问管理;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组织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规划编制以及测绘、地图市场及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高新技术体系建设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
组织起草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空间及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
(六)自然资源利用科
建立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建立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制度;贯彻落实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牵头建立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督管理全市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承担市直管区域土地供应的审查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
建立健全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多规合一”,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工作;审查文化旅游名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编制,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统计年报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建立完善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办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指导县区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总体规划稽查、图斑稽查等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九)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
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及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设施农业用地和临时用地;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矿产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实施矿权设置方案;负责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指导全市采矿权的发证工作;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权、探矿权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探矿权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探矿权;负责收缴采矿权、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参与编制市级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承担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市本级管理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及确认工作;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设局长(兼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兼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 1 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10名、副科7名,正科级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电话:0915-3204675
办公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