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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安康市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2号提案的复函【安自然资函〔2019〕223号】

时间:2019年06月15日10时35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孙启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城市周边及城中村企业土地性质历史遗留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土地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用地范畴,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对于“企业土地产权手续不完善”问题,应先由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对其用地行为进行调查,待处置完成后,确需补办手续的,可按程序补办手续。

      二、对于集体土地转国有问题,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件报省政府批准征收,并按程序实施征收后,集体土地才能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征收结束,还要根据城市规划用途进行供应,涉及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因此,依法征收的土地能否出让给原企业,还要根据城市规划、企业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根据《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陕国土资发〔2017〕104号)精神,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再开发的,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城镇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可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于零星用地问题,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可协议出让。

      四、近年来,我局立足本职,全力服务项目建设,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得到了有效保障。您提到的城市周边及城中村企业土地性质历史遗留问题,我局将依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按程序探索化解的路径。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