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陕自然资发〔2024〕379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拓展出让区块来源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9号),现就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管控和引领支撑作用,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一)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审核。
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勘查开采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进行审核,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不得新出让矿业权,因共生、伴生矿等情况确需综合回收利用禁止开采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于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出让矿业权。严格执行采矿权总量调控制度,规划期内固体矿产采矿权总量指标不得突破规划要求。严格落实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精简优化规划审核事项,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其他勘查开采登记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
(二)大力支持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
加强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布局一批重大勘查开采项目,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在矿业权出让、开采总量调控指标、资金安排、用地保障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大型矿产资源企业发挥领军作用,整合资源勘查开采,鼓励现有采矿权和采矿权、采矿权和探矿权进行自愿依法有序重组、整合,推动新建、改扩建一批大中型矿山,加快在建矿山达产达效,构建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区域内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自然资规〔2024〕1号)规定办理。区域内新设非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应进行论证,不得影响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
(三)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按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要求开展,优先将已划定的战略性矿产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纳入矿业权出让区块来源。优化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勘查或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对应一个勘查或开采项目,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指拟出让矿业权范围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重叠面积占两者中面积最大的比例)达到60%以上,保障整体勘查、规模开发。以下几种情形视同为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已设矿业权变更;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勘查程度为普查及以下战略性矿产探矿权;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整合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按要求无需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情形。
(四)鼓励在集中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
拟出让的砂石土采矿权,应重点向集中开采区布局,出让范围不得超出集中开采区范围,并符合集中开采区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生态保护等准入要求,引导砂石土资源规模化绿色化开采。拟出让砂石土采矿权范围未落在集中开采区的,应先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二、健全完善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一)矿产资源规划调整。
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确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
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基础上,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原审批机关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涉及非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部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非油气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内属市、县级发证矿种规划区块调整的,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程序论证、征求意见、市级审查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同级调整方案,并由省自然资源厅定期按程序报部检查通过后上图入库。非金属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仅涉及亚矿种变更的,不需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应结合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成果开展,原则上1年可以集中调整一次,每年6月底前推荐报送新增、调整区块的意见建议,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来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调整。
1.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矿产地质志、地质资料二次开发等成果,可以划定勘查规划区块的;
2.地质找矿新发现和地勘基金勘查成果;
3.自然资源部转办、省地勘行业办建议、市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整装区块;
4.由市级人民政府推荐拟纳入矿业权公开出让计划的现有矿业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
5.国家、省级发改(能源)部门确定纳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整装井田(区块);
6.因政策变化、规划布局、三区三线、相关规划衔接等原因需调整现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
7.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化规划数据库应用
(一)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
认真落实规划编制、审批、调整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要求,及时完成数据汇交,确保总体规划数据全面入库,专项规划数据随编随入。原则上规划发布实施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审批机关进行成果检查,检查通过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数据库报部,完成上图入库工作。规划调整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
(二)全面推进规划管理系统应用。
加强规划管理系统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的衔接,推进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的整合,为规划实施管理提供支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评估监督和共享服务等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规划信息化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开展,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10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二)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本级组织编制的规划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应结合资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评估实施总体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后续推进规划实施的工作举措。评估成果须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将规划重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从政府层面推动重大任务的实施,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省级规划实施评估、规划调整和规划数据库动态调整更新工作由厅矿保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做好配合;规划院具体承担技术支撑工作,起草编制省级调整方案、勘查开采区块论证材料、规划数据库等成果资料,做好对市县级规划实施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