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高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科技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经济发展与招商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经济发展和招商局:
为扎实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结合《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4〕9号)我们编制修订了《安康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安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安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的编制时间截止为2024年11月25日,此前各地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公布的目录清单与本《目录清单》不符的,一律以本《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4年11月26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目录清单》进行修订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区、市)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目录清单》编制修订本地区执行的目录清单,并做好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目录清单修订情况报市财政厅、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收费透明度。
四、本《目录清单》由市财政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安康市财政厅 安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安财税〔202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