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中心城区“带押过户”登记操作规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1、存量商品房买卖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2、企业不动产(厂房、商铺)买卖过程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3、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时,不动产上设立有抵押权的。
5、司法拍卖中,被拍卖不动产设立有抵押权的。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双预告”登记、转移登记、一般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合并办理,应当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及新旧抵押权人(共四方)共同申请。属于第1.4、1.5项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可以单方申请。
三、交易“带押过户”的模式
1、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2、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 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卖方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3、抵押权变更模式。通过抵押权变更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变更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四、办理程序
1、卖方向原贷款银行(原抵押权人)申请提前还款;买方向现贷款银行(现抵押权人)申请购房贷款;
2、原按揭贷款银行出具“关于同意二手房带押过户函”;
3、现按揭贷款银行预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将首付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带押过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5、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中心合并办理转移+抵押登记,向现按揭贷款银行推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6、现按揭贷款银行(现抵押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按揭贷款资金打入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监管银行按照资金监管协议将资金分别划入原抵押权人及卖方账户;原抵押权人出具解除抵押的证明文件。
7、卖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原抵押权登记信息。
五、要件清单
(一)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网络电子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关委托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
4、存量房买卖合同;现按揭贷款银行(现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5、抵押权人关于同意二手房“带押过户”的函;
6、完税凭证。(税务部门推送)
(二)抵押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网络电子版)
2、原抵押权人出具解除抵押的证明文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网络电子版)。
六、办理时限
合并登记1个工作日,抵押注销即来即办。
七、本规范在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若与国家、省作出“带押过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国家、省规定为准。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