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4〕174号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108号提案的复函
马远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提案》(第1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上述法律条文均对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进行了明确,作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代理律师,查询方式、查询范围与相应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同,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或登记机构提供查询结果均需符合法律法规。
二、关于“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方或当事人经公证的委托书方能提供相关信息,否则不予提供”的问题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因此,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除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代为查询的需要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本次提案反映的“相关部门需要律师提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方或需要律师提供当事人经公证的委托书方能提供相关信息,否则不予提供”的问题中,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证明其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代理律师,如需要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应当予以提供。
如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查询申请,我局可以提供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对于提供当事人经公证委托书,我局始终未强行要求,采取自愿的原则。
自《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发布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为出发点,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从未在法律法规之外额外设置门槛。下一步,我们将与您进行进一步探讨,提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其他方式,并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进一步支持律师依法行使调查权利,便利律师执业。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万振华 电话:6666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