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4〕173号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297号提案的复函
王定明、刘和兴、陈绪春、刘宏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集镇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支持力度建议的提案》(第29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补齐殡葬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短板,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安葬需求,杜绝散埋乱葬现象,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2024年4月15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函〔2024〕44号),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思路,稳妥有序推进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底,每个镇(街道)建成1处镇级示范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30年底,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80%以上。同时,要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占用耕地,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原有墓地或历史葬坟点依法依规能够就地改建的,应就地改建。从严控制用地规模,推行节地生态葬法,突出人文纪念特色。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按照每年7‰的人口死亡率及30年的使用量,同时结合违规坟墓整治迁坟的需求,依法依规供地,严格控制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支持保障,扎实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在积极争取省级补助的同时,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补助支持,每建成1个镇级示范性公益性公墓,补助15万元;建成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补助5万元。
二、科学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布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管理,做好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安民发〔2023〕54号),明确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保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公益性公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考虑新增和存量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把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公墓项目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即时受理,限时办结。要严格落实公益性公墓用地政策,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土地供应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土地供应,全力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需求。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
三、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8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均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入库;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规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违法批地、用地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无权减免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自然资源工作予以支持。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闫晋 电话:1389150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