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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自然资函〔2024〕168号 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 第317号办理的函

时间:2024年06月06日10时30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张胜杰委员:

       您在2024年安康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提案第317号《关于落实安康市县城区地下车停车位权属并给与产权办证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就你提出安康市县城区地下车停车位权属并给与产权办证相关工作建议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现就相关工作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居民小区内停车位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地面停车库、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新建住宅小区大多实行人车分流,规划地面停车位较少,主要集中在地下,主要有2种类型:一是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位,二是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车位。小区里的地下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车位确权办证的前提是权属认定,关于车位的产权,存在不同看法。

       (一)地下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住宅小区在申报开发建设时,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面积计算都不包含地下建筑物,目前我市商品房小区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对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摊时全部由地上部分的建筑承担,地下部分的建筑未参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分摊,而地下车库(位)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没有单独设立。

       (二)地下车位建设成本核算方面。

       地下部分的建筑与地表以上建筑密不可分,一并开发建设,主楼的地下部分以及楼幢与楼幢之间连接部分(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已计入房价,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各执一词,业主认为开发企业已将其成本计入了房价,故开发商卖了房子就等于卖了车位,再卖车位就是卖第二次,车位属于买了房子的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销售;而开发企业认为地下建筑物(含车位)是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属于开发企业,可以独立销售,而对于地下建筑是否已经纳入建设成本并计入房价,目前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核定,即便核定,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三)规划方面。

       近年来我市各县区商品房小区的规划管理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2010年以前规划建设管理比较粗放,缺乏修建性详细的规划数据。商品房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设施包括小区车位建设相关数据。现行商品房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了小区应该配套的车位数据,对其中人防车位的个数及位置、公共车位个数及位置没有进一步明确,对确权办证也造成一定影响。

       二、我市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情况

       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确权办证工作,我局按照中省要求,于2021年现行开展了调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安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13日,向社会各界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因我市商品房小区地下车位(库)成因复杂,老旧小区因修建年代久远,缺失详细性规划数据,车位(库)性质很难确定,社会各界关注度高,目前《安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中。

       三、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组织相关县区到已开展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的市县区进行考察学习,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康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提请安康市人民政府审定,方案审定后,各县区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逐步开展小区车位、车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关注,同时也请您多加宣传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政策,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不动产登记工作。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马  战        电话:15909158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