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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自然资函〔2024〕189号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9号建议的复函

时间:2024年06月18日09时37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聂德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大企业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议》(第39号)已收悉。衷心的感谢您对临时用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21年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通知》一是明确了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二是规定了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三是规范了临时用地审批;四是明确了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和严格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我局2022年制定了《关于明确市级审批临时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自然资发〔2022〕70号),明确了审批条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后,组卷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2022年以来,全市共审批临时用地73宗,其中市级审批临时用地40宗,县级审批33宗,已全部在临时用地系统上传入库。市局审批的41宗临时用地中,属于高速、高铁重要交通项目的有30宗,占比为73%;公路改扩建项目的有7宗,占比为17%;其他建设项目的有4宗,占比为10%。

       二、审批条件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按照中、省临时用地有关政策,持续做好临时用地审批。一是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临时用地,做到快审快批,提高用地服务精准性和土地利用效率。二是不断加强临时用地巡查、监管,对违规使用临时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规范临时用地单位使用临时用地。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自然资源工作予以支持。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党宝明         电话:18709155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