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4〕175号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17号建议的复函
张文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过户交易问题的建议》(第2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主要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与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安康市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
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6年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已陆续开展并办理了市本级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及对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的转移登记。2023年按照省、市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乡镇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市本级已经完成试点关庙镇小李村、东站村的1180户权籍调查以及数据汇交工作。
二、计划采纳的建议及工作计划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规定“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目前从法律层面已经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做出规定,但不动产操作规范未进一步明确相关登记程序、登记要件,其他省市也未明确相关程序。面对日益增加的群众咨询,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和闲置宅基地,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已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多次进行调研,方案已经初步制定,很快将启动此项登记类型的受理业务。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今后请您多指导,多批评,多监督,同时也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自然资源事业。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罗 峰 电话: 6666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