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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年05月07日10时43分 作者: 来源:自然资源厅 分享至:

       为了进一步推动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目标和新部署,新时代的矿业发展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必须走出一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绿水青山相伴随的新路子,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为落实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2019年制定出台《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指导推进绿色矿山创建、申报、遴选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结合省政府安排部署的政策举措自查摸底工作,经自查,《办法》第十条“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应为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行业协会、事业或企业法人单位。”与最新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要求不符,应当予以修改调整。同时,《办法》有效期已到期。按照有关要求,应当于2024年3月底前修订完成。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规范性文件,正在起草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及《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对有关内容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为更好开展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指导全省各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改调整《办法》十分必要。为此,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先后赴宝鸡、榆林、汉中等地开展调研,于2023年11月在榆林召开了事业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基层管理人员、矿山企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研讨《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方意见。2023年1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办法》修订与新要求做了充分衔接。2023年11月-12月,书面征求了厅相关处室、评审中心和各市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月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3月13日通过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其中采纳11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意见,已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在充分吸收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修订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要求,衔接了自然资源部正在起草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及《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对原《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计五章二十条,从总则、绿色矿山建设、申报与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对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组织实施、申报主体、基本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方面做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二章为绿色矿山建设,主要明确组织实施、建设要求、实施方案编制等。第三章为申报与评估,主要对绿色矿山申报及评估认定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动态管理、移出、核查等要求。第五章为附则,规定《办法》的实施期限。

       在原《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以下5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落实多方责任。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自然资源部门的核查和动态监管,夯实基层自然资源部门的属地监管,构建第三方评估责任机制,发挥专家、社会团体的技术支撑作用,形成绿色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是充分体现分类有序推进。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对大中型生产矿山、小型矿山分别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是充分落实公平竞争有关要求,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性质、人员组成、遴选提出原则要求,确保具备绿色矿山评估的业务能力。

       四是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名录,对名录中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要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五是强化监督考核。省级每年定期开展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实地抽查核查。市县级加强动态监管,滚动全覆盖。将绿色矿山创建、遴选和实地核查等纳入到上一级对下一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