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出台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近日,汉滨区人民政府出台《汉滨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准入条件、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取消激励资格情形、奖励资金额度及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等内容,旨在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调动各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
《办法》明确,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汉滨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给予激励。根据《办法》,汉滨区每年确定10%的镇(街道)和5%的村、社区作为区级激励对象。对受区级激励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办法》规定,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落实、粮食播种面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后期管护等10项。
《办法》强调,在评选激励对象时,存在主要指标未按规定完成、土地违法问题严重、违纪违法使用专项资金问题的镇(街道),不具备激励资格;存在耕地保护不力、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违法未整改到位、巡田员报送信息不及时的村(社区),不予以激励。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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