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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 双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年11月13日14时35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文件名称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 双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zrzyj/2023-0266 公开目录: 单位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自然资发〔2023〕127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年11月13日14时35分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为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现将《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3日

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

双控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勘发〔2023〕59号)要求,为有效推进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管控工作,深化细化地质灾害防治“早盯撤”和“发现隐患、监测隐患、发出预警、果断撤离”全链条闭环管理要求,建立地质灾害从隐患点管理向“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转变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基础信息排查核查、动态更新,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管控清单、转移避险人员清单和县(市、区)、镇(办)、村(社区)、监测员(巡查员)四级管控责任体系,制定“隐患点+风险区”双控措施,构建从隐患点管理到“隐患点+风险区”双控的地质灾害管控机制,进一步落实落细“早盯撤”要求和“发现隐患、监测隐患、发出预警、果断撤离”的全链条闭环管理防范要求,形成党政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协同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双控体系

(一)建立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清单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技术单位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为主要依据,核实“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平台”中297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9597处极高、高、中地质灾害风险区的基本信息和受威胁对象,落实隐患点监测员、风险区巡查员,编制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方案(附件1),制定风险区管控措施,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区管控清单(附件2),明确日常监测、巡查排查的内容、方法、频率,落实风险管控和综合防治措施。

(二)建立转移避险人员清单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技术单位,针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的受威胁群众,建立地质灾害转移避险人员清单,隐患点要在原有“防抢撤”预案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撤离条件,风险区要明确转移对象、撤离条件、预警信号、盯撤责任人、转移撤离路线、避险场所等内容(附件3)。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质灾害转移避险人员清单,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防抢撤”预案(提纲见附件4),制作发放地质灾害转移避险明白卡(附件5),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警示牌(附件6),公开撤离条件、预警信号、转移撤离路线、避险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三)建立“隐患点+风险区”管控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县(市、区)、镇(办)、村(社区)、监测员(巡查员)四级管控责任体系(附件7),夯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责任。

县级管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镇级管控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落实村级责任人、监测员(巡查员)、盯撤责任人,组织、指导转移避险工作;村级管控责任人负责本辖区“隐患点+风险区”日常管控和转移避险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监测员(巡查员);监测员(巡查员)负责做好隐患点(风险区)的日常监测、巡查排查工作,协助镇(办)、村(社区)开展“隐患点+风险区”日常管控和转移避险工作。

三、明确时限要求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在2024年汛期前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体系建设任务,2024年5月1日起按双控体系常态化开展地质灾害管控工作。

(一)排查核实(2024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技术单位运用1:5万(1:1万)风险调查评价成果对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信息进行核查并逐点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方案”修编;对极高、高、中地质灾害风险区进行逐区核查,以行政村为单元优化风险区范围,划定威胁对象,确定风险等级;对隐患点和风险区开展现场核查,明确风险区管控措施和撤离路线,制作防灾避险示意图。

(二)建立体系(2024年3月31日前):落实县(市、区)、镇(办)、村(社区)管控责任人,监测员(巡查员),盯撤责任人;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区管控清单、地质灾害风险区转移避险人员清单;修订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预案、制定地质灾害风险区“防抢撤”预案;在“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平台”中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数据更新和资料录入;设立隐患点、风险区警示牌;制作发放隐患点、风险区转移避险明白卡。

(三)完善提升(2024年4月30日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提升,梳理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和不足并予以修订完善。对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管控体系的各级责任人及监测员(巡查员)开展业务培训,完成2024年度汛前各项监测、巡查、排查工作任务。

四、落实双控措施

(一)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日常防控

一是扎实做好信息维护更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及时将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人、监测人信息变化情况在“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平台”更新。按照《陕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更新管理,新发现有变形特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明确管控责任,符合入库条件的,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第一时间在“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平台”完成技术资料入库,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监测10年以上未发生变形或受威胁对象消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应纳尽纳、应销尽销”原则,组织技术单位出具意见后予以核销,核销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风险区进行管控。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组织技术单位,在每年汛期前做好风险区的新增、核减、调整等动态更新,完成1:1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的镇(办),要及时调整风险区信息,不断优化风险区的范围、等级、威胁对象,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管控责任体系。要督促指导镇(办)、村(社区)在每年汛期前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受威胁对象转移避险明白卡发放工作。

二是扎实做好日常监测、巡查排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的日常监测、巡查排查工作,隐患点监测员按照群测群防要求和监测方案明确的监测内容、方法、频率开展监测巡查工作,并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记录表(附件8);风险区巡查员按照风险管控清单,每年至少开展三次全风险区范围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每月至少对受威胁住户的房前屋后、区内斜坡等重点地段开展一次巡排查,并填写地质灾害风险区巡查排查记录表(附件9)。

三是扎实做好宣传培训演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演练工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受威胁群众的宣传培训演练要全覆盖,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管控责任人、监测员、巡查员、盯撤责任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隐患的识别能力和工作水平。强化避险转移人员撤离演练,熟悉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险场所,提升组织协调能力,把“防抢撤”预案落到实处。通过宣传培训演练,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群众识灾、防灾、避灾意识和能力。

四是扎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设备运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设备的保护,防止设备遭到人为破坏。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督促建设和运维单位加强设备运行维护,落实监测设备离线说明制度和监测设备预警信息处置报告制度,做好预警信息实地核查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设置、优化调整监测设备的预警阈值和模型,提高监测设备在线率、预警信息处置率和设备数据质量,降低监测设备虚警率。

(二)强化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战时管控

一是以雨为令,强化地灾气象风险预警。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沟通协调,针对强降雨、连阴雨天气及时组织会商研判,适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电视、电话、短信、APP等多种形式,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预警区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有效指导基层及时开展“防抢撤”工作。

二是精准调度,强化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出后,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管控责任人要迅速到岗到位,做好预警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响应工作,监测员(巡查员)要立即对预警区开展监测、巡查排查,发现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及时上报;平战结合技术队伍要加强预警区技术支撑人员力量和应急支撑装备配备,下沉一线开展技术支撑工作。做到人员在岗到位、安排部署到位、提醒叫应到位、管控责任人履职到位、技术支撑到位,按照“红色”预警1小时内、“橙色”预警2小时内、“黄色”预警3小时内的时限要求和规定,及时反馈预警响应情况。

三是果断撤离,强化转移避险启动机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接到或发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要指导镇(办)、村(社区)地质灾害管控责任人果断启动“防抢撤”预案,开展监测、巡查排查工作,研判地质灾害风险,及时开展转移避险工作,做到应转早转、应撤尽撤,确保不漏一点一区、一户一人。“黄色预警”应做好随时撤离准备,并对房前屋后加密排查,一旦发现临灾征兆,及时撤离并上报;“橙色预警”应立即启动撤离工作,组织直接受威胁群众撤离到安全区域;“红色预警”应立即组织预警区域内所有受威胁群众撤离至避险场所。

四是科学评估,强化避险撤离人员管控。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陕西省防灾避险转移人员安全返回工作指引》,做好避险撤离人员管控工作,组织撤离人员有序返回,避免撤离人员私自返回造成人员伤亡。地质灾害“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后,由镇村管控责任人或监测员(巡查员)对隐患点和风险区进行现场排查,确定是否具备返回条件。现场条件复杂,难以确定能否返回的,可以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或专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帮助基层科学、有序组织撤离人员返回。

(三)严格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源头管控

一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管控风险隐患源头。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充分应用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支撑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避免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划入城镇开发区,通过源头管控,有效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指导监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控措施。强化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管,提高评估报告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严格规范工程建设活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避免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四是加强指导引导,严格管控村民零散建房选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村民零散建房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极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原则上禁止新建村民住房。其他区域建房要做好宣传、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具体做到“三讲三到位”,即:讲清楚地质灾害风险,宣传到位;讲清楚审批要件,评估到位;讲清楚建造流程,防范到位。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工作理念,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落实防治责任,指导同级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形成地质灾害防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全市地质灾害管控水平。

(二)严把时间节点,保障体系建立。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在2024年汛期前双控工作体系能够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双控体系作用。

(三)积极筹措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信息排查核查、两清单一体系建设、警示牌制作设立等必需经费支出,依据《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落实管控措施提供资金保障。特别是要保障地质灾害监测排查巡查、宣传培训演练经费,监测员和巡查员补助经费及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四)强化督导考核,保障措施落实。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将地质灾害双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管控机制落地生效。双控工作推进过程中,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双控工作推进情况,市局定期对各县(市、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方案(模板).xls

2.地质灾害风险区管控清单.pdf

3.地质灾害转移避险人员清单.pdf

4.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防抢撤”预案(提纲).pdf

5.地质灾害转移避险明白卡(模板).pdf

6.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警示牌(模板).pdf

7.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责任体系.pdf

8.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记录表.xls

9.地质灾害风险区巡查排查记录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