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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 证明收执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10-31 10:0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各银行、金融单位、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利企服务质量,规范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收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权证书》是证明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等事项。抵押权人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明》即可证明其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2023年10月27日,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集城区各金融机构及公积金中心开会,达成共识,不再将《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作为抵押登记要件。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作为办理要件,已经收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退还。




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