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3〕339号对政协安康市五届二次会议第245号 提案的答复函
类别:C
签发人:王显放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对政协安康市五届二次会议第245号
提案的答复函
潘怀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包装饮用水产业发展的提案》(第2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2021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矿业权使用收缴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矿函〔2021〕23号),明确在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办法出台前,仍依据国务院令240号第十二条、国务院令241号令第九条规定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第二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您所建议事项,我局无权限免交、降低。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细化完善矿权管理制度,推动矿业权“阳光审批”,助推全市包装饮用水产业高质量发展。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安康地区包装饮用水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局
2023年9月18日
(联系单位:杨乾胜 电话:1331915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