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无障碍浏览
本站支持IPV6

安自然资函〔2023〕318号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号 建议的复函

时间:2023年08月30日15时20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类别:C

签发人:王显放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0号

建议的复函

何向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为基础,以城市边界为基准,重新调整划定城市市区、郊区范围,绘制相关图件;统计分析扩大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人口、建制等经济社会基本情况。

安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编制的法定规划。根据《指南》要求,《规划》应划定安康市城镇开发边界和中心城区范围,而划定城市市区、郊区范围不属于《指南》提出的法定规划编制内容。其中,《规划》城镇开发边界是依据自然资源部2022年9月下发陕西省的“安康市城镇开发边界矢量范围”进行确定,至规划期末2035年,全市共划定城镇开发边界2.22万公顷,全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26.40公顷以内。《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则在原《安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2019年4月通过市人大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中的中心城市规划区基础上考虑安康高新区近年来行政管辖边界变化情况统筹划定,并于2023年3月通过市规委会审查,2023年4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至规划期末2035年,中心城区范围共涉及汉滨区的4个街办、5个镇及高新区,总面积为257.43平方公里。

二、关于根据安康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实际情况,划分确认国有土地范围,在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群众,由社区牵头,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统一免费变更、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合理规划城市管理,使群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一)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一些区域如新城街道办辖区内的金川、陈家沟、高井等部分农村土地被纳入到城市或城市市区范围,进入城市范围的集体土地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和程序归国家所有,现行法律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一直以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要求,严把用地关口,城市周边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定征收审批手续。不能仅因农村村民转为居民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的内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明确强调了原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应是“征收”为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应为同解。因此,对于城市范围内已经依法明确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变更为国有土地的。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0日

(联系人:闫晋      电话:1389150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