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zrzyj/2023-0050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自然资发〔2022〕14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年01月17日09时51分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委托下放乙级测绘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陕测发〔2021〕15号)文件要求,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新申请乙级测绘资质且法人注册地在安康市的单位,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受理与审批。为此,市局制定了《安康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承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做好对各自辖区内新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做好政策宣贯,引导各单位关注市局官网学习相关办事流程。
附件:安康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承接工作方案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7日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
安康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承接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委托下放乙级测绘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陕测发〔2021〕15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安康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承接工作方案:
一、资质审批范围
新申请乙级测绘资质且法人注册地在安康市的单位。
二、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修订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四)《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委托下放乙级测绘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陕测发〔2021〕15号);
(五)自然资源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其它要求。
三、审批机构
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求,市自然资源局成立了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承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并作为专门审批机构,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审批事宜。
乙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具体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承担,市自然资源局选调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专职审批人员,负责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初审工作;调查监测科负责人担任乙级测绘资质审批部门负责人,负责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市局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以及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的终审与签批工作。
四、申请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五、审批程序
(一)新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按照中、省法律政策和规定要求,安排专人收集、整理、准备申报资料,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上传资料,资质申请全程网办。
(二)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在系统内接到申请后,对照中、省法律政策和规定要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
1.需要补正材料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统一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补正完善后重新报送。
2.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即日起视为受理。
3.市自然资源局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决定。
4.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如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市自然资源局将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联合申请单位注册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人员共同进行实地核查。
(四)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将拟批准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
(五)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自然资源局将组织调查核实,经核查有问题的,依法做出处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市自然资源局做出审批决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制作各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发《测绘资质证书》后,市自然资源局将通知申请单位注册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派员领取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乙级测绘资质审批是一项政策与技术结合性较强的业务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动宣传宣讲中、省法律政策和规定要求,确保全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测绘资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真实可靠。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市自然资源局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市自然资源局将不予受理。
(三)市自然资源局将加强对乙级测绘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市自然资源局每年将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单位名单,并在官网进行公布。检查结束后将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四)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加强与县级市场监管、保密、军队测绘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在生产经营各环节的信息,依据职责做好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动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