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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11月23日15时21分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文件名称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zrzyj/2023-0044 公开目录: 单位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自然资发〔2021〕110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1月23日15时21分

各有关单位: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3日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负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高新区管委会和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以下统称为土地征收机构)按照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事权划分及职责,分别承担市本级、高新区和瀛湖生态旅游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和汉滨区政府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第二章  收回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收回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给予补偿的,按下列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一)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收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市政府规定的划拨地价及 土地开发利用成本等进行补偿。

2.收回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根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等, 评估出该宗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以评估价作参考,进行补偿。

(二)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根据该宗土地原批准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市场地价水平等,综合评估出剩余使用年限土地价格,以评估价作参考,进行补偿。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和业主单位已明确的,由业主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业主单位不明确的,由土地征收机构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进行审核,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八条 土地征收机构应当在公告发布后,及时对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状进行调查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交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调查登记结果应经双方共同确认。

第九条 土地征收机构应当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一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对拟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报名参加评估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

第十条 土地征收机构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征收机构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报请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土地征收机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可报请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原不动产登记手续;或者按补偿协议约定,将相关材料交土地征收机构统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原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0〕22号)规定执行;涉及的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参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