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
告知人: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
被告知人:紫阳县明华煤矿
法定代表人:邱尔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L35808360X
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洞河镇马家庄村
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就明华煤矿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于2022年6月10日在市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事由
紫阳县明华煤矿(矿山名称为紫阳县洞河镇安子沟石煤矿)位于紫阳县洞河镇马家庄村安子沟一带,矿区范围涉及洞河镇马家庄、云峰村,行政区划隶属紫阳县洞河镇管辖。紫阳县明华煤矿于2012年6月开始矿山道路建设,2013年3月开始采区建设,2013年8月~2015年3月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环评批复为地下开采),山体表面覆土全部被剥离,大面积山体被开挖,山体破坏严重,产生大量堆渣。2014年7月,明华煤矿发生污染小米溪沟事件,经过为期5个多月的应急处置,还未达到应急终止条件,仍处于应急状态。随后明华煤矿编制了《紫阳县明华煤矿现有排渣场及浸出水污染治理应急处置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工程,但由于资金短缺,截止2017年9月18日治理工程未完工,水污染问题未得到解决。安康市紫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17年9月18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法关闭了明华煤矿。明华煤矿由于违规开采,对该处水体、土壤、地表植被等生物要素造成严重损害,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生态修复措施。现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明华煤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参加生态损害赔偿的磋商会议。
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价值和其它相关费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2021年3月16日,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县分局和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对紫阳县明华煤矿违规开采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经鉴定中心专家现场踏勘、分析评估,出具了陕环鉴[2021]环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评估结论为:1、经鉴定,违规开采导致堆渣场的矿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明华煤矿从小米溪沟水体污染事故发生到委托之前已采取应急处置并制定基本恢复方案,持续了7年仍未达到基线水平,需制定补偿性方案,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本次地表水环境价值损害量化为采取应急处置及基本恢复方案期间产生的费用,2017年至2021年共计1501.601884 万元。3、该事件土壤损害范围主要集中在矿渣堆放区和采矿区。受损土壤共计约434150吨,受损土壤总价值为434.15万元。4、该事件损害植被面积79.89公顷,其中需恢复治理开采区域和堆渣区域面积54.62公顷,损害的植被类型主要为灌木林地,恢复费用为2004.62万元。该污染事件对地表水、土壤和植被损害价值量化共计3940.371884万元。
(二)生态恢复工程费用。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该污染行为需要进行恢复治理工作,需制定补偿性恢复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2021年2月,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委托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蒿坪河流域环境污染场地进行了调查(包括明华煤矿),形成了《陕西省紫阳县矿产开发伴生硫铁矿水污染场地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紫阳县米溪梁矿产开发伴生硫铁矿酸性水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了科学系统的治理方案,项目总概算17761.41万元,该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
(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鉴定费用137.53万元,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调查、编制调查报告费用140万元,编制水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49.27万元。
以上三项产生费用合计22028.581884万元。
三、磋商小组组成人员:
华 军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沈贵勇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秦宗道 紫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廖兴德 安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四级调研员
张 杰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张 润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耕保修复科科长
欧强光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环评科负责人
刘建骅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局长
胡 坪 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郑 飞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
陈 昭 安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杨 换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四、其他事项:
(一)被告知人参与磋商人员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应当向磋商小组现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的,应当现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职务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被告知人应当自本《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人提交是否同意磋商的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提交或答复不同意磋商的,告知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联系人:紫阳县自然资源局 曾先生,联系电话:0915-4428103,传真:0915-4418613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