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公开曝光高新区4宗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为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挥自然资源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效震慑自然资源违法当事人,现将高新区4宗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安康高新区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弃土场临时道路
经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调查,安康高新区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双泉村土地建设弃土场临时便道,占地面积762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起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依法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8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767平方米土地上的道路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76200元。目前。该违法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
二、陕西安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加油站
经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调查,陕西安康机场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爱国村土地建设加油站,占地面积274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起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依法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7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32964元。目前。该违法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高新区纪工委对该项目负责人已诫勉谈话。
三、安康新经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修建高新九路
经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调查,安康新经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二档村土地建高新九路,占地面积1668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起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依法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6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166800元。目前。该违法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
四、安康新经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文景路
经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调查,安康新经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安康高新区罗家营和韦家坡村土地建文景路,占地面积1603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起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依法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0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160330元。目前。该违法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