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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几种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吗

时间:2022-03-22 10:51 作者:颜桂芝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分享至: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以确定是否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对11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该条所列举的11种具体行政行为,应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也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进行了规定,分别规定了符合受理条件的7种情形。上述规定即为行政复议机关确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涉及内容较广、领域较宽,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对当事人提起的某些情形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具体。对此,笔者结合自然资源实务对几种特殊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 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申请书

2020年3月,夏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对夏某所在村组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0年4月作出《关于对夏某〈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申请书〉的回复》,载明夏某所在村范围内无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夏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驳回了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可见,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夏某提交的《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申请书》后,对夏某所在村组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了《关于对夏某〈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申请书〉的回复》,回复内容对申请人所在村组的基本农田情况作出了说明,告知夏某其所在村范围内无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该回复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夏某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行政复议机关驳回了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二 对违法批地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2020年7月,王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依法查处以确权名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包括王某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0年9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向王某作出关于行政处理决定的答复并附上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县人民政府的确权批复违法,并依法将案件移送某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王某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驳回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批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对行政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王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举报某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行为,某市自然资源局基于对违法线索的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据违法线索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查处的职责职权,系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未对王某的权利义务进行增加或减损,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同时,王某请求责令某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系属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人事处理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规定,该申请事项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行政复议机关驳回了王某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三 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8年8月,某公司向某市城建局提交《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申请事项为“某片区城市道路一、二段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同月,某市城建局向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张某认为其房屋位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与颁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某市城建局在颁发该证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某市城建局未履行法定程序,其颁证程序违法。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该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客观的,而非间接的或因事物普遍联系而产生的关联,否则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具体到本案,涉及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可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申请划拨用地的前置要件,并不直接影响被许可对象以外的第三人;本案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为某市城建局,行政许可相对人为某公司,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行政许可行为未涉及张某,即本案的行政许可行为并未为张某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故张某并非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与本案所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本案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案例四 关于对“查处年产值造假申请”的回复

李某于2020年6月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查处年产值造假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某县自然资源局在征收土地中年产值造假的行为进行查处;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构成犯罪移交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某市自然资源局未作出答复,李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李某提出的请求依法对造假行为进行查处的请求,依法不属于某市自然资源局的法定查处职责范围。因此,某市自然资源局是否对李某提出的对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在征收土地中年产值造假行为的申请进行查处,是否向李某作出答复,并不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李某要求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构成犯罪移交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请求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故李某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行政复议机关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