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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1年12月30日09时36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文件名称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zrzyj/2021-031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康市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2月30日09时36分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市局相关局属单位: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范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行为,提高处置的准确性,经研究,现将《安康市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辖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并做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13日


安康市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范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行为,提高处置的准确性,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经研究,按以下程序开展我市中心城区范围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一、认定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成立中心城区闲置土地认定小组,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利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巡查单位分管或包联市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和督察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自然资源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建设规划管理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人和市局法律顾问组成。闲置土地认定小组会审会议召集工作由自然资源利用科负责。

  二、处置程序

  (一)巡查

  江南、江北、高新、瀛湖分局和恒口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市本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巡查单位)。巡查过程中,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填写《土地基本信息表》。

  涉及由安康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负责的以挂牌、招标和拍卖方式成交的土地,由安康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资料移送所涉巡查单位。其中,出让金收缴和交地确认情况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主动向巡查单位提供。

  (二)调查

  涉嫌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巡查单位负责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填写《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和《闲置土地调查单》,收集相关取证材料,完成调查取证后拟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巡查单位负责人审签后,连同相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提请中心城区闲置土地认定领导小组审查认定。

  (三)认定

  自然资源利用科应当在接到巡查单位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局中心城区闲置土地认定小组组长召集相关成员对涉嫌闲置土地进行会审认定。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巡查单位根据认定结果,制作《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向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同时填写《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分别向土地抵押权人及与土地闲置原因有关的其他部门送达,并在《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中如实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相关信息。

  (四)处置

  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巡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处置方式。处置方式经双方确定后,巡查单位负责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同时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有关内容书面告知相关抵押权人及与土地闲置原因有关的其他部门。

  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巡查单位应当制作《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向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同时将拟处置有关内容书面告知相关抵押权人。

  (五)听证

  收到《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后,如土地使用权人书面放弃听证的,保留放弃听证原件归入《案卷》;如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由政策法规和督察科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听证,形成听证报告归入《案卷》,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原因处置方式)》中有关“听证权利”的各项内容。经听证否定了拟采取的处理决定的,应重新进行闲置土地原因认定,研究相应的处置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听证或经听证通过了拟采取的处理决定的,由巡查单位按程序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批。

  (六)报批

  巡查单位应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提交市局局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巡查单位按程序拟订请示文件,呈报市政府审批。

  (七)执行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下程序执行:

  1.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巡查单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接受处置,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处置方式)》。

  2.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巡查单位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原因处置方式)》有关“企业原因处置方式”的各项内容。对采取无偿收回使用权方式处置的,要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抄送给土地抵押权人。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税务部门。

  3.土地使用权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巡查单位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三、复议及诉讼

  土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政策法规和督察科按复议应诉有关规定,指导巡查单位进行答复或应诉。

  四、其他事项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向土地抵押权人、与土地闲置原因有关的其他部门送达《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均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进行。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执行完毕后,《案卷》及相关资料由巡查单位遵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交市局档案室存档、保管。

  巡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附件:安康市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程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