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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12月24日09时41分 作者: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文件名称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zrzyj/2021-027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自然资发〔2021〕144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12月24日09时41分

各有关单位:

《安康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安康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康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规范运行,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安康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中心城区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区,为《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通告》(安政发〔2011〕15号)所规定的行政区划范围。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储备土地收益的预算安排、储备土地债券资金还本付息、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储备土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和储备土地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汉滨区政府负责实施辖区有关镇(办)储备土地的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承担中心城区市本级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机构承担、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第二章   储备计划和入库标准

第五条 根据安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第六条 根据中心城区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已取得完整产权,由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收回、收购、征收程序合法合规,补偿到位,产权登记手续完备。下列情形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一)取得方式或程序不合法合规的土地;

(二)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未按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入库储备的其它土地。

第三章  储备土地程序

第十条  国有土地收购程序

(一)申请储备。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后,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后受理。

(二)前期核查。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对申请拟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现状及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负责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拟定收购方案。收购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康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经办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安政发[2020]22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合同签订。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依据批准的收购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途径等。

(五)交地及补偿。收购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交付土地;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价款。

(六)权属变更。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土地交付凭证、费用支付凭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七)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收储程序

(一)征收计划。根据中心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年度土地供应及土地储备计划等,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会同市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年度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征收实施。根据下达的储备土地征收计划和选址意见,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负责做好征地成本测算,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征地资金。征地资金落实后,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与汉滨区政府签订委托征收土地协议,明确委托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面积、规划用途、征收补偿政策、征收工作完成时限、费用结算方式、土地移交等事项。汉滨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安排有关镇(办)配合做好征地报批材料的组件和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汉滨区政府应及时向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移交所征收土地。

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及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配合,按国家规定缴纳。

土地报批涉及污染、文物遗存、矿产资源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林地占用等情况的,市生态环境、文物、矿产资源、水利、林业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征收完结后,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持征地工作实施完毕的相关资料及支付补偿费用凭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后,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入库管理。征收土地交付后,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其它土地收储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收回和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程序完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管护

第十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为中心城区储备土地管护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含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旅广电局)和汉滨区政府组成。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负责每季度末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储备土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管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委托所在(镇)办或第三方管理单位进行日常巡查管护,签订《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委托管护内容、期限、费用标准、管护职责等相关事项。储备土地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储备土地标识、界桩,有条件地块拉铁丝网或修建围墙、临时过渡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查管护,防止国有土地资产受到侵害。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四)其他与政府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严禁未经批准在储备土地上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挖砂、采石、取土、倾倒渣土垃圾、堆放杂物等。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征收补偿、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评估、土壤污染和文勘核查、储备管护有关费用,纳入收储土地供地成本。

储备土地管护费用标准可根据管护地块具体情况,由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负责测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签订的《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要加大储备土地管护巡查力度。在管护期内,受委托管护单位应严格按照《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约定开展管护工作。未按约定履行管护义务,出现未经批准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挖砂、采石、取土、倒渣土垃圾、堆放杂物等情况的,扣减受委托单位储备土地管护费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内出现未经批准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挖砂、采石、取土、倒渣土垃圾、堆放杂物等情况,受委托管护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将上述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制止、受理和查处侵害国有土地资产行为。

第五章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结合地块供地时序、规划用途要求、土地临时利用价值情况,报请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等临时利用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储备土地临时使用价值和综合效益。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限原则不超过两年,未经批准不得转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须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因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或出让管护储备土地时,临时使用土地人须交回土地。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所收取租金收入,应及时上缴市财政,不得坐支挪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市政府“净地”、“准净地”供地要求,对需要进行前期开发的储备地块,应当公开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划,前期开发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由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负责实施。

第六章  储备土地出库供应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供应,应严格执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注销原储备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负责做好储备土地出库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入供应的储备土地,应具备房屋征收工作完结、补偿费用到位、土地权属清晰等基本条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及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安排。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加强储备土地资金监管,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制度和土地出让收支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自觉接受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机构名录管理,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拟储备土地信息、土地储备入库出库、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储备土地管理管护、资金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