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各地可探索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逐步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来源:摘来自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组织编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2020年3月)
违法案件查处注意事项
1、决定书不规范(可执行性不够):《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存在漏项、不规范问题,违法事实叙述过于简单,未列明证据材料,未陈述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具体处罚内容不合法,如宅基地违法出现增加附加罚,或遗漏“责令退还土地”。
2、注意结案条件:1)案件已经移送的;2)终止调查的;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结案中存在问题:不够结案条件就结案(中止)、结案呈批表中没有载明案件执行情况、拆除不到位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注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
(1)前置程序——催告履行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2)申请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调查中止情形:(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
要求: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部门职责交叉问题:
1.农业农村部门:依《土地管理法》从占地违反土地法方面查处宅基地违法案件为法定授权,立案、审理、处罚、申请执行。
2、乡镇政府:依《城乡规划法》从违反规划层面进行处罚。
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只能一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