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1〕352号 关于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第19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
签发人:马新斌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第19号
建 议 的 复 函
张文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心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现安康市中心城区的城市范围,是按照2002年我局上报市政府的城市范围确定的,具体四界范围是以东河堤、北河堤、西河堤、南环路所形成闭环路线以内的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一些区域如新城街道办辖区内的金川、陈家沟、高井等部分农村土地被纳入到城市或城市市区范围,进入城市范围的集体土地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和程序归国家所有,现行法律上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要求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2019年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一直以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要求,严把用地关口,城市周边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定征收审批手续。不能仅因农村村民转为居民而剥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城市范围内的农民转为居民后,就直接把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规避了现行法律中的征地审批程序和征地补偿,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纠正实践中的不规范做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的内涵,2004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明确强调了原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应是“征收”为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应为同解。因此,对于城市范围内已经依法明确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外,是不能直接变更为国有土地的。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全国人大法律授权,原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起,在全国多个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目前,在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在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落实中、省土地市场配置制度,实现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3232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