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1〕326号 关于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第22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 B
签发人:王琳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第22号
建 议 的 复 函
张文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区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地划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后3%的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及时给予划拨。
2013年以来,安康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因西郊公园、西郊公园质押地和西南片区(瀛湖路)棚户区综合改造等建设项目在金川社区征收部分集体土地。待西南片区(瀛湖路)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征地工作完成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47号)的规定,尽快下达对村集体建设预留地规划选址,给予落实。
二、城市规划部门对预留地的用途要提前规划,对能用于获得长期稳定收益、风险较小的项目,要大力给予支持,为社区盘活预留地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创造条件。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47号)文件规定,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只预留到村,主要用于能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如兴办商业服务业、集贸市场、店面商铺等风险较小,回报稳定的项目,以壮大集体经济;也可兴办公益事业,改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条件。预留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预留地的管理,原则不允许预留地转让,确保集体经济的增收。
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落实后,请被征地村(社区)对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47号)文件规定执行,所得收益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支出。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符杰138915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