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1〕304号 关于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第33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 A
签发人:王琳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第33号
建 议 的 复 函
陈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失地农民服务与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心城市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问题,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8〕19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安政发〔2009〕15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于2010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康城市规划区内原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审核及发放管理办法>》(安国土资发〔2010〕45号)。上述文件为解决中心城区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提供了依据。
目前土地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有以下三方面:
一、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2016年1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围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保障问题,明确了中心城区享受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七个方面优惠政策涉及“实施就业援助、提供创业服务、强化技能培训、建立养老补助、纳入医疗保障、开展社会救助、提供教育资助”。其中涉及我局原“国土资发〔2010〕45号文件规定的原征地农民,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领取64元/月生活补助费且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生活补助费过渡为养老补助,标准提高至100元/月…(2)自2009年10月1日之后,因政府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对保障内容涉及的资金管理、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给村集体预留发展建设用地
2011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被征地村集体预留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47号),明确规定“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勘测面积(市政道路征地除外)为依据,以村为单位,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被征地村确定预留地面积”;预留地的方式有“实物方式”和“货币方式”两种;“预留地只预留到村,主要用于能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如兴办商业服务业、集贸市场、店面商铺等风险较小,回报稳定的项目,以壮大集体经济;也可兴办公益事业,改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条件”;“所得收益及预留地出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支出”。
预留地政策是市政府在中心城市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给被征地村组集体和群众最直接、收益最明显、最具保障意义的一项优惠政策。村集体预留地在落实过程中,尽管由于规划选址难、选址地块征收拆迁难等原因,中心城市少数被征地村预留地至今未落实,但城区江南、江北涉及大部分被征地村的村集体预留地,部分村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村预留地资产收益初见成效;部分村预留地规划选址及土地征收工作已完成,正在申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近期,新城办涉及8个村155.8亩村集体预留地已进入审批办理程序。
三、征地补偿政策调整
2021年3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明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新的区片综合地价”。该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是配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执行省政府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精神。经过充分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审定,对中心城区征地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和更新,有效维护了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关于建议“积极引导农民利用征地补偿资金来扩大再生产,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政府可加大留地安置的方式,赋予村组集体一定数量的土地开发权,发展二、三产业安置农民就业”、“也可采取由政府返还一部分被征土地作为失地农民的建设用地,…原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联合建成社区市场或出租房、物业房,以发展新型房东经济”,我局认为,您的上述建议具有前瞻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引导市区征收机构和镇办指导被征地村组集体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征地补偿费的作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如何盘活村组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在实施预留地政策中如何发挥预留地资产收益等,提供了探索思路。
目前,我局已将您的建议反馈给征收机构及相关职能科室,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好市政府下发的涉及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职能和代表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全力配合做好失地农民服务与管理。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328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