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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1年05月06日17时19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全力加快产业项目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安康建设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充分利用本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大机遇,深入研究本区域在过去规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二、优化产业用地计划安排

       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项目和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用地,其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上报项目用地需求,根据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项目所在县(区)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以及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是否安排指标及指标规模,按项目实际使用核销。不再按因素法向县(区)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全力保障产业用地需求

       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旅游、5G基站、各类开发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稳投资促增长工作要求,优先保障“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条件成熟拟开工的重点项目、有利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项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项目”等四类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存量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摸清存量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引导各类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四、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

       产业用地(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县(区)政府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建设和产业运营。租赁期满达到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最高不超过2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先租后让供地的土地总价款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年租金按不低于土地总价款的5%确定,租赁转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价款等于土地总价款减去已缴纳的租金。租赁期价款和租赁转出让期价款均为一次性缴纳,不得分期缴纳。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持租赁的不动产权证依法办理规划报件和抵押融资等手续。

       五、鼓励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

       可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人在每一年期届满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可继续申请下一期土地使用权。弹性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期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结合实际缩短项目用地弹性年期,工业和仓储用地可按不高于20年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期限届满产业项目仍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申请续期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地价标准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文体、旅游等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可根据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价格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

       七、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将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和违约责任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跟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确保项目如期开工、竣工,防止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和形成低效利用。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甚至长期闲置的土地,要通过收取闲置费、协议收回、无偿收回、公开出让等方式予以处置。通过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盘活闲置土地,为招商引资用地开拓更多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弥补新增建设用地的不足。

       八、鼓励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复合利用。

       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通过提高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管理,但不得分割转让。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政府鼓励类的电子、汽车、装备、医药、消费品、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智能终端、电子配套、特色轻工等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项目,经批准增加的配套设施建筑,可先行办理规划手续(如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建立混合用地制度(不包括商品住宅)。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利用,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确定。

       九、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以及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在五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支持产业用地转让盘活,产业项目用地达到法定或分割转让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土地转让或者分割转让,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鼓励市场主体收购零星分散的产业用地,按照规划进行整体开发,整合成一宗土地后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年限可按照规划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建立产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低效利用等产业用地,可依法实施收储,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并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十、支持产业项目抵押融资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相应价款后,可将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地块,分期、分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地上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企业应先征得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确权登记后,可依法办理投资准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贷款抵押等手续。

       十一、探索推行“不转不征”土地利用制度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下列项目用地可采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

       (一)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二)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三)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十二、优化产业用地服务和批后管理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实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

       按照本意见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的,应当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类型中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供应混合用地的,应当在土地用途中明确各用途及所占比例。

       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规范交地行为,按期交付土地并签订交地文书;对出让金缴纳履约、开竣工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在土地动态巡查系统中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供应土地按照约定进行开发利用。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