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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扶贫搬迁的几项补充政策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0年12月30日10时12分 作者:佚名 来源:紫阳县民政中心 分享至:

陕南避灾扶贫搬迁的几项补充政策规定是:

(1)2009年后(含2009年)已享受生态移民、“7.18”灾民建房以及扶贫移民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建(购)房补助政策;

(2)凡属政府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其家庭成员是农村户口但已进城入镇定居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3)家中有政府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但其家庭成员符合避灾扶贫搬迁条件,全家城镇无房居住在农村,现申请进城入镇购房定居的,可以享受补助政策;

(4)鉴于2009年前(不含2009年)移民建房补助标准较低、建房分散、房屋建筑质量较差,对确属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现要求进城入镇购房居住的,可以享受补助政策。

(5)对2011年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必须同时符合①该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结婚;②该户原住房只有一处且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可以分户享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政策。夫妻分户或者子女与60岁(按分户之日计算)以上的父母分户的,不能享受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