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担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海洋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六、“天地图”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品牌标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
国家级节点命名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级节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省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点命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兵团”。
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若市县级节点简称与省级节点简称重名,则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的规则命名。
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主要有:
(一)在线服务数据集,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数据,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线服务软件系统,包括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程序接口、在线服务基础系统、目录发布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三)运行支撑环境,主要包括网络接入系统、存储备份系统、服务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配套系统等。
前款具体建设内容和要求,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形势发展、技术进步和用户需求适时调整。
九、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严格遵守地图管理相关规定,正确表示国家版图,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模式,各级节点应当充分共享有关数据和软件系统。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的具体分工和建设内容,上下联动,集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鼓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着力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在线服务数据集的加工、整合与更新工作,并依托所在地省级(兵团)节点门户网站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部署在互联网上的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其中天地图网站(www.tianditu.gov.cn)为总门户。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实现“一源多终端”服务集成,便于用户使用。
十二、各地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测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相关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工程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
鼓励各地建立地理信息要素变化快速发现机制,丰富数据来源,及时在线联动更新关键、重要信息,不断提升地理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三、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本级节点长期稳定运行。
鼓励创新运行维护保障模式,探索建立运行维护服务社会化机制。
十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之一,负责专门集中向社会公开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领域可进行空间可视化表达的专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应当设置本级节点入口链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地理信息及其服务。
鼓励各地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以外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协调机制,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或者发布在线专题地理信息服务。
十五、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相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不得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安全。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更新数据涉及地图的,应当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和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十六、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其中专业用户需进行注册。节点运维单位应当制定网站服务条款,明确免责情形。
对于大规模占用网站资源的使用行为,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确保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运行。
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前置服务的方式提供使用的,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报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各地应当通过典型示范、媒体宣传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用户深层次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推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及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对接,在线共享各类地理信息数据与服务。
十八、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节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规定,健全安全防护体系,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做好日常巡检、监测预警、数据管理和备份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级节点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发现网络安全攻击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基于安全、隐私等理由,提出修改、删除地理信息的需求,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十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应当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技术创新与集成,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会同地方节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不断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下一级节点建设与应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各地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应当会同地方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运行监测,每季度向自然资源部上报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二十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自然资源部所属有关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二十二、此前关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解读链接:http://zrzy.ankang.gov.cn/Content-2219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