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名称 |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zrzyj/2021-0081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自然资发13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11月18日10时52分 |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准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将设施农业用地按生产对象划分为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在上述界定的农业用途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自然属性和种植功能,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二)下列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用地、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确因特殊需要,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
(三)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利用
设施农业建设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及边角地等,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农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农业设施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要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备案和动工建设。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备案前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位于本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补划资料逐级上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和用途。
四、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资料:
(一)规范项目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进行项目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位置、范围。
(二)拟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类型、生产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措施等。
(三)公告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参见附件1)。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五)补划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六)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10日内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报乡镇(办事处)政府备案(参见附件2)。乡镇(办事处)根据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通知书”(参见附件4);不符合的,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并督促纠正。经营者在取得“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承诺的建设周期内完成。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备案时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设施建设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方案)及项目建设平面图、勘测定界报告(包括项目范围、使用农用地类型和范围、使用耕地、破坏耕作层的坐标)。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3、土地复垦协议
4、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同时提交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5、涉及需要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6、经营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六)汇总变更。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0日内将汇总后的备案信息(备案资料)分别上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核验后(参见附件5),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上图入库,并在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时,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予以变更。
五、严格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土地复垦方式、复垦时限和复垦费用等内容(参见附件3);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要在6个月内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要求恢复原土地用途。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实施。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经营者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代为组织复垦。
六、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
(一)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负责协助经营者进行项目选址,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保项目选址符合规定。同时,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和使用、用地协议的履行,以及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完成用地备案手续开工建设、违反规定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或超过用地规模要求的项目,按非法占地处理。对超标准占用农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未按备案通知要求使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其他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由乡镇政府撤销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备案(“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决定书”参见附件6);对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备案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农业经营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整改后扔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撤销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
(二)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核查,发现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相关要求
(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日期是2019年12月17日。在2019年12月17日前已备案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2019年12月17日以后新建、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二)各县级自然资源(含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乡镇政府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办事流程、备案程序、备案材料清单,方便经营者查询和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原安康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国土资发〔2018〕250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7日
请下载附件: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协议(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