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无障碍浏览
本站支持IPV6

保障村民住宅用地,我省有具体制度啦!

时间:2020-11-17 09:00 作者: 来源: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分享至:

近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精神,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陕西全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细则》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计划指标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规划管控引领、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等多个方面,涵盖了责任分工、引领方向、审批管理等多项内容。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单列下达我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报实销、优先保障。

《细则》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用审批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涉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

《细则》明确,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村庄规划要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明确管控要求。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细则》强调,各地要引导村民依规划选址建设,在规划区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宅基地用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

《细则》强调,各地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党委政府领导,加强宅基地使用、住宅建设全程监督管理,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据悉,《细则》出台前,省自然资源厅采取登门访问、座谈交流、电函询问等方式,充分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地方政府,以及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借鉴吸纳部分省、区的成熟做法,有效保证了《细则》制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