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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自然资函〔2020〕359号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第201号建议的复函

时间:2020年09月03日16时53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至:

类别:A

签发人:王琳

安自然资函〔2020〕359号

屈兰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自然资源局推进不动产办理相关信息便民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优化办事流程的建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效能和水平,我局已积极推进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建设,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一是加快推进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升级改造建设,我局已制定平台升级改造建设方案,并先后多次向市政府、市电子政务办专题请示申请项目资金,待资金到位后,即可实施。二是积极与安康大数据有限公司对接,加快推进与房管、税务、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力争在年底前实现网上“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现该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关于创新开拓便民新渠道的建议

        为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今年6月份,我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安康分行就不动产登记数据和银行服务网点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一点接入,全城通办”工作进行对接,双方形成了合作建设方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中。共享系统建成后,将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的业务联动,形成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银行提供登记信息快捷查询服务,同时银行网点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受理窗口延伸,实现抵押权首次、转移、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在线申请,企业和个人融资抵押时只需提交一套资料,只跑一次路,实行“网上办”、“一次办”。

        三、关于化解继承登记难题的建议。

        2016年6月28日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办理继承类转移登记业务,无论是土地或房屋均需申请人按照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这一制度对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预防产权纠纷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也降低了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和登记风险,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较为繁杂,准备资料多,耗费时间长,而且还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一规定规定在2016年7月5日被司法部宣布废止,同一时间段国土资源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未将继承公证书列为转移登记的必要件之一,依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的规定,我局在有依据无具体的流程的情况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继承产权办理流程,即:第一步,全部的合法继承人准备家庭关系情况说明;第二步,在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见证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继承房地产相关要素的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放弃人签定放弃声明书,继承人填写具结书;第三步,在市局网站公示继承结果15天;第四步,公示期满后继承结果无异议,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当事人未能提供继承公证书的情况下,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业务具体有大北街辖区4次、高井社区2次、陈家沟社区2次、安火社区2次等。此项举措不但保证了登记质量又方便办事群众。以此说明继承类登记业务的办理,自安康中心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已在实施。

        四、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为解决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违占违建问题,市局主动作为,敢于担当,起草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经征求多个部门意见同意后,提请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解决安康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9]7号),根据这一《实施意见》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我局与住建局制定了操作流程:市自然资源局就需要认定的问题函告住建局→住建局回函予以明确改变容积率状况,予以明确最终规划验收面积→市局依据回函评估补交出让金金额,依回函中的最终确认面积予以登记。根据这一流程实施以来,涉及房地产开发商主动申请并按规定补交出让金,解决多个遗留问题。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作为人民代表请多指导,多批评,多监督,同时也请您多宣传有关政策,以实际行动支持自然资源事业。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6666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