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函〔2020〕344号 关于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第184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
签发人:赵永革
安自然资函〔2020〕344号
余立新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关心。现就您提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规划有关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秦岭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并且在符合省市秦岭生态保护总体规划前提下,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依规实施。今年以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2020年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7月起正式实施;8月,由市发改委牵头拟定的《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目前正征求各市直部门意见建议。
截至目前,省级层面《条例》《规划》已陆续出台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秦岭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范围和原则,《规划》明确规定:“秦岭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均属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各类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划的规定,严格执行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制度”。2018年2月,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公布了安康市宁陕县在内的9县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县区政府是落实《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并明确了宁陕县限制类、禁止类产业。”宁陕县一般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应执行《宁陕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规定。
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未编制完成之前,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等规划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应,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35号)精神,在过渡期内现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出台前)严格按照现有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审批。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320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