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4.5%
7月份,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额22.13亿元,同比增长4.5%,实现今年疫情发生以来首月转正,增速比6月提升8.5个百分点;1—7月份,全市限上消费品零售额115.42亿元,同比下降12.4%。降幅比1-6月收窄3.2个百分点。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7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1.53亿元,同比增长4.5%,增速比上月提升8.5个百分点;乡村消费品零售额0.59亿元,增长4.2%,增速比上月提升8.6个百分点。1—7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12.56亿元,同比下降12.1%;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86亿元,下降23.2%。
按消费类型分,7月份,商品零售20.34亿元,同比增长5.6%,6月份为同比下降2.7%;餐饮收入1.79亿元,下降6.1%,降幅比上月收窄12.4个百分点。1—7月份,商品零售107.31亿元,同比下降10.8%;餐饮收入8.11亿元,下降21.8%。
1—7月份,全市网上零售额1.71亿元,同比增长4.5%,比1—6月提高2.2个百分点。
附注:
1.修订说明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2.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3.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