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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大力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清理

时间:2020-05-20 14:23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分享至:

2018年组建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自然资源部按照“聚焦主责主业,突出重点关键”的要求,大力推进规章文件和各类政策清理,废止和修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各类条款,努力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能重构实现“化学反应”,自然资源职责履行更加顺畅高效,履职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清理改革试点,推动改革螺旋上升

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解决征地问题的长效机制,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提供改革样本,原国土资源部先后部署在部分地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拓展安置途径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并在试点内容中明确要求改进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方式,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征转分离的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相关试点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和效果,为推进改革和立法积累了一定基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部署,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33个县(市、区)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新一轮改革试点是在总结以往试点基础上的进一步探索,也是对相关改革方向的进一步验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全面开展,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

据此,原国土资源部部署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完成历史使命,部分试点内容如继续进行,也与新时期的改革要求不完全相符。2018年底,自然资源部主动对相关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8)2021号),废止了11件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并部署对照党中央精神,进一步全面评估清理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各项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完善试点政策,推动将经验成熟、行之有效的改革试点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

清理法规规章,推动制度体系规范

为全面履行“两统一”职责,加快推动自然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位,建部以来,自然资源部党组一直高度重视对既有法规规章的清理更新工作。以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制度为核心,除根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行政法规清理,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外,组织对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52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3批废止13部规章,打包修改19部规章,废止和修改数量超过总数的60%。

主要内容上,一是落实改革决策部署,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将“增存挂钩”、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写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明确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和处置不力的地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落实“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废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废止主要内容不符合改革需要和管理实践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及委托部分省份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规章。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及时修改和废止一批规章。在规章清理中,持续贯彻“放管服”改革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的要求。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落实取消“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的审批要求;修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将相关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取消中外合资、合作测绘企业“中方控股”条件;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落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明事项清理要求;修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编制,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负;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的改革要求。

三是根据新机构新职能的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听证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整合。围绕自然资源部组建两年来的工作实践,根据职责履行需要,废止《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修改为《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清理规范性文件,推动管理顺畅高效

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不受《立法法》调整,但却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工具和载体。自然资源部结合机构改革后职责运行情况,针对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内容与管理实践脱节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认真对照中央要求、管理需求和群众诉求,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从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否符合履行“两统一”职责要求、是否与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相脱节、是否存在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存在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是否存在与产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等有关要求不一致的内容等方面明确清理标准,逐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宜废则废,宜改则改,宜并则并,宜留则留。2018年至今,集中开展了2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先后向社会公布了《自然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两批次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集中废止和宣布失效152件规范性文件。为保障《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顺利实施,自然资源部再次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将适时公布清理结果。

开展集中清理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专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部门规章,坚持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并举,将规范性文件清理贯穿到规范性文件管理全过程,健全完善“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清理工作机制。对于新增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对以往已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发布对以往规定的处理决定,切实精减规范性文件数量,增强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有效性,为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在改革不断深化、职责履行不断融合的过程中,自然资源部将继续用好机构改革创造的有利条件,正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准确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新职责新定位,推动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各类政策进行改革性、系统性重构,持续强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法治保障,推动自然资源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