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完成好我市矿山(生产、在建、停产)恢复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一、加快方案编制进度
抓好方案落实,进一步督促未完成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矿山企业,按照省厅《关于全面抓好2019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9〕15号)《方案》编制要求,加快完成《方案》编制任务,并于2020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编制任务,实现我市《方案》全覆盖。
二、抓好方案落实工作
一是各县(区)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制定的年度治理计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责任。二是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抓好基金制度落实,督促未建立基金账户的矿山企业,建立基金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制定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基金办法提取、使用基金,确保矿山企业落实治理恢复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一是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厅《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陕自然资规〔2019〕5号)要求,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年度工程验收和方案适用期内的工程验收,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成效报市局。二是市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矿山企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编制《方案》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三是各县(区)按照公告的《方案》,加强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年度验收,确保《方案》落实到位。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