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通知
文件名称 |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zrzyj/2020-0031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自然资发〔2020〕1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1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1月21日10时10分 |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完成好我市矿山(生产、在建、停产)恢复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一、加快方案编制进度
抓好方案落实,进一步督促未完成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矿山企业,按照省厅《关于全面抓好2019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9〕15号)《方案》编制要求,加快完成《方案》编制任务,并于2020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编制任务,实现我市《方案》全覆盖。
二、抓好方案落实工作
一是各县(区)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制定的年度治理计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责任。二是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抓好基金制度落实,督促未建立基金账户的矿山企业,建立基金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制定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基金办法提取、使用基金,确保矿山企业落实治理恢复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一是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厅《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陕自然资规〔2019〕5号)要求,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年度工程验收和方案适用期内的工程验收,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成效报市局。二是市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矿山企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编制《方案》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三是各县(区)按照公告的《方案》,加强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年度验收,确保《方案》落实到位。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