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
通知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制定中应注意把握几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二是合理划定区片;三是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四是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通知》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制定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二是合理划定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县域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划定区片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可以将同一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也可以将不同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三是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参考《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基本规定,采用农用地产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等方法综合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四是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具体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加强统筹和审核把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工作方案,对补偿水平、工作方法、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统一部署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测算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具体开展测算工作。测算过程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县级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形成后,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平衡的方法,地市级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先行进行综合平衡。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综合平衡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进行听证,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的程序、方法和成果等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成果合理合法、符合实际。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区片综合地价相关信息应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方便社会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