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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报:新修版《陕西省测绘条例》12月1日实施——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下沉管理和服务

时间:2019年12月05日09时48分 作者:董莉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分享至:

本报讯 新修订的《陕西省测绘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新修订的《陕西省测绘条例》(简称《条例》)具有九个特点:

一是强化测绘工作政府职责。《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指派单位或者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将本级财政资金为主体投入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的利用效能,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二是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监管职责。《条例》以市场监管为基线,增加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应急测绘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管理职责的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实行行业信用管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诚信自律;强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报送制度。

三是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安全制度。《条例》以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为红线,专设一章,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是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及交换应用机制。《条例》以共享应用为主线,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通过建立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将分散的数据予以整合,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保障。

五是明确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应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保护生态环境、防灾减灾、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需要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六是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七是加强不动产测绘管理。结合不动产管理的新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八是完善航空遥感测绘管理机制。《条例》规定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使用财政资金获取卫星遥感资料、航空遥感资料的工作,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管理机制,提供公共服务,避免财政资金重复投入。推进基础测绘部门从数据生产者向信息整合者转变,更有效地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九是发挥各级机构管理职能。《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下沉管理和服务,将丙、丁级测绘资质行政审批,测绘作业证核发和向社会公开地图的审核等测绘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