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自然资监发〔2019〕3号
艾家元、艾勃:
艾家元、艾家贵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汉滨区瀛湖镇清泉村四组2404.70㎡土地建房(其中:房屋占地439.57㎡),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艾家贵已去世,你两户为该房屋实际使用人和占有人,即为违法状态持有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艾家元询问调查笔录。
2、彭明海询问调查笔录。
3、艾家元询问笔录(补充询问)。
4、彭明海调查笔录。
5、艾家元询问笔录。
6、艾新建调查笔录。
7、彭明录调查笔录。
8、艾琳询问笔录。
9、艾新兵调查笔录。
10、洪本仨调查笔录。
11、艾新文调查笔录。
12、张甲庚调查笔录。
13、土地违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2日依法向你两户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两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做下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非法占地439.57㎡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处30/㎡罚款,计13187元。
二、对非法占用耕地750.88㎡硬化院场的违法行为,责令你两户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两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一条处罚事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第二条处罚事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俊
电 话:0915-3102689
地 址: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