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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自然资监发〔2019〕1号

时间:2019年03月13日16时04分 作者: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安康市明海养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设施用地备案,擅自占用汉滨区张滩镇响水村21组(原石门村10组)227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其中占用基本农田415平方米。你公司建设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明;

3、询问笔录;

4、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5、土地违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5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