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证登记
一、适用情形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
二、申请人要求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4 其他必要材料。
受理申请后,由登记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为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营利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 境内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或者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8 境内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或者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9 境内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
11 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
12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代理
1 委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具体适用情形详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1.1条规定;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2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登记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可不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3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登记部门。
4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汉字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