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46号
刘成多: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对你在安康高新区四岭村七组土地上挖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8月6日在安康高新区四岭村七组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挖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挖砂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2.违法采砂现场照片。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砂违法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运送砂石料记录表。
6.土地流转合同。
7.挖机租赁协议。
我局已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8]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8]4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当事人刘成多立即停止擅自占用耕地挖砂行为,并恢复土地原貌。
2.对当事人刘成多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挖砂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万贰仟柒佰捌拾贰元(小写:52782.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或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鹏程
联系电话:0915-8168567
地 址: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501室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