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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土资监发〔2018〕44号

时间:2018年09月01日09时27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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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建民办红联村4组集体土地建设办公用房、堆放建筑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我局拟对你作如下处罚:

责令你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土地搭建的220平米临时简易钢架棚,清运堆放的建筑设备,恢复土地原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