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41号
时间:2018年06月27日09时25分 作者: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分享至:
许长明:
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建民办佘家窑3组占地挖塘养鱼及修建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二条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土地违法现场勘测笔录。
3、违法占地现场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我局对你作如下处罚:
责令你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