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土资监发〔2018〕39号
刘峰:
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对你在安康高新区周家营村八组土地上挖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1月16日在安康高新区周家营村八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图。
2.违法采砂现场照片。
3.当事人户籍档案资料表。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我局已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处告字[2018]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国土资监听告字[2018]4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当事人刘峰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自行拆除洗砂设备并恢复土地原貌。
2. 没收当事人刘峰非法开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3. 对当事人刘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康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7070101012410000001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或安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或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鹏程
联系电话:0915-8168567
地 址:安康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501室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2日